广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附中韩税收协定范围)
在数据要素方面,随着数据广泛地参与到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当今的国际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资本、劳动、土地和技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之快、辐射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深刻改变着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创新模式,逐渐成为驱动各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我国在公共数据的流通和使用,在顶层设计、定价规则、数据收集和隐私保护等方面有待改进完善,我国民营企业能够使用的基础数据类型有限,无法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实体产业有效结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服务,这也是我国民营企业成为世界壹流企业的一大障碍。与国企和全球跨国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失较为严重。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发展时间短,在管理和保障制度上存在以下问题:未能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以及薪资制度的不合理。这些因素导致民营企业难以留住人才,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研发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广州企业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办理攻略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中韩税收协定范围
中韩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含协定适用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领土范围。
(1)主体范围: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或韩国任意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人”是指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为中国和韩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③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④如果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客体范围:在适用客体方面,中韩双边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韩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所得税、法人税和居民税。
(3)领土范围: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韩国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条件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