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航拍服务企业资质
上述负责人提醒广大申请人,《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但由于民航局近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行调整,已取消相关认证,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中不再对该条款所列条件进行审核。
今年4月,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民航局公开发布《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更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将告别被动“黑飞”状态,终得以合法合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