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主要采用完全获得标淮和实质性改变标准,来判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其中,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适用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列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淮的产品活用手产品特定的原产地标准。
(一)完全获得标准
下列产品应视为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1、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成员方行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成员方的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士获得的产品,但该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达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9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早期收获产品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
例如,在中国山东种植的花生,采摘后加工成花生油出口。这种花生油属于完全获得产品,原产地是中国。出口至东盟成员国时,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在证书第8栏填人“wo"。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中国一东盟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采用 40%的增值标准作为普通规则。即,若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少于该产品 FOB价的40%,则该产品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换言之,如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产品 FOB价格的 60%,且其*后生产工序在出口国境内完成,则产品出口到其他成员国时可享受中国一东盟协定税率。40%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非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原料价值+不明原产地的原料价值)/FOB价格】 x100<60%
非原产原料的价值应为原料进口时的 CIF价格;或*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为不明原产地的原料支付的价格。
例如,中国某玩具企业生产一批电动玩具火车(HS 9503),出口至泰国。其FOB 价格为 1000美元,其中使用巴基斯坦的车架 (HS 9503) 占 FOB 价格的15%,智利的马达(HS 8501) 占 30%,中国的车轴(HS9503) 占 15%、油漆占 10%、火车头占 15%、车厢及其他零件占15%。该批电动玩具火车是否可以被视为中国原产?
该批电动玩具火车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占 FOB 价格的45%,少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非原产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货物 FOB价格的60%,且其*后生产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该批电动玩具火车可以视为中国原产并享受关税减让待遇。在证书第8栏填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