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清关公司报关代理目录表: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2、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3、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4,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5、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6、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7、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8、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为了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