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注册商标被驳回情形
01商标已经被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商标局进行审查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了。
02商标近似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要进行近似查询,对于第一次申请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进行前期的商标近似审查,造成所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相似的情况,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go设计时,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为是近似的商标。
03商标名称不规范
对于一些行业内通用和惯用的名称和仅仅只是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在商标名字和logo设计方面也要严谨对待,例如“蜜桃”这个词就不可作为水蜜桃这种水果的商标。
04商标缺乏显著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商标局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商标名称和logo一定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这样会更容易通过注册。
05文字书写不规范
申请商标时,文字做美化设计的时候,一定得考虑到文字的完整性,不能过分追求美观,如若出现缺笔或者有歧义的时候,很有可能会下发这种驳回,毕竟都是人为审查,每个人的解读方式会有差异。
06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注册国内外的商标,《商标法》第10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图案和文字词语是不能使用的,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些图案和词汇,硬性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
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有哪些办法处理呢?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需要了解驳回原因,涉及我国商标法**理由条款的,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种情形;涉及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具体所载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具体情形;涉及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则需核查是否存在类似情况,通过具体的核查结果与认知来选择应对策略。
认同驳回理由或不再争取,即商标申请人同意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或认为没必要继续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争取,则申请人无需对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商标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以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具体驳回理由为基础展开复审理由的具体撰写,并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提交证据材料
如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在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申请人可针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展开复审;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时,则需要具体将申请商标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逐一比对指明并非此情形等。
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未能获得支持,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人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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