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甘薯进口装运前要求
1、注册登记要求:甘薯种植基地、加工企业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注册,越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加工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后注册,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2、种植及监测要求:甘薯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的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在甘薯生长期,越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监测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尽快向中方通报。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越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越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
3、产品要求:甘薯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和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
4、加工储运要求:
(1)官方监管: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制度,确保甘薯能够准确溯源。越方应制定并实施官方监管计划,对甘薯的加工(包括清洗和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
(2)加工筛选:加工企业应对甘薯进行挑拣,去除有病斑、畸形、虫蛀或存在其他有害生物危害特征的甘薯,采取两次清水冲洗和除杂等措施,去除土壤等杂质,实施有效处理,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3)产品标签:每个甘薯的包装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标注“Exported to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单独存放:甘薯出口前,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甘薯及未清洗或检查不合格的甘薯隔离分开。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设置有害生物诱捕器,避免甘薯受到侵染。
(5)包装及运输:包装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硬化,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确保甘薯不被鼠、虫等污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甘薯应采用包装运输。装载甘薯的集装箱应清洁卫生,必要时应彻底清扫并消毒。
5、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越方应制定抽检计划,在甘薯出口前,按照每批货物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不少于60个甘薯进行削皮、剖开检查并送官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暂停该企业及相关种植基地的甘薯输华。
(2)经越方检疫,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甘薯,允许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越南甘薯进口报关报检检疫
1、检疫审批:
(1)甘薯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甘薯应从中方建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
2、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甘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4、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