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员 含金量高
1、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般属于政府机关单位。
2、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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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拆迁房屋前期入户调查事宜;
2、负责拆迁户拆迁安置方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事宜;
3、负责拆迁房屋腾空及相应权证的注销答疑事宜;
4、负责文件整理、档案整理装订事宜;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房发〔2013〕26号)、《关于重申依法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房发〔2015〕195号)、《关于高质量建立全市房屋征收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意见》(通住建征〔2020〕384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的指导意见》(通住建征〔2022〕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行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服务的形式,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公司、房屋拆除企业。
房屋征收从业人员,是指各房屋征收部门及镇、街道、村居从事房屋征收的公职人员,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房屋征收评估人员和房屋拆除作业人员。
第三条 如皋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我市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和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考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各镇(区、街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和房屋征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开展相关行业活动;
(二)负责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和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与考核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工程概算、过程监控和项目审计;
(四)负责《如皋市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工作证》和《如皋市房屋征收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核发、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从业人员进行人员上岗培训,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与评比表彰活动;
(六)参与职能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招投标,做好房屋征收中标项目的备案和房屋拆除的报备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征收档案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工作;
(八)做好房屋征收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做好全市房屋征收、房屋安置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