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完全获得”(WO)
(2)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仅使用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完全生产”(PE)
(3)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1、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CTC)
2、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RVC)
3、化学反应——“化学反应”(CR)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累积规则”(ACU )
(5)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货物——“微小含量”(DMI)
原产地标准:出口商应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10栏注明赋予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1)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完全获得”(WO)
(2)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仅使用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完全生产”(PE)
(3)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 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CTC)
- 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RVC)
- 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CR)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货物
“累积规则”(ACU )
(5)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货物
“微小含量”(D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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