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二)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三)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企业均通过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利等专业资质类别的企业,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门审查后审批。
市建委主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构为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四)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市建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委)。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八)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