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危险品与危险品编写MSDS/SDS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非危险化学品不需要编制MSDS/SDS,很多材料在经过多年的使用后才被发现其潜在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很有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毒性。国外要求几乎所有的化学品都需要MSDS/SDS,建议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也做MSDS/SDS,以便于将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编制的MSDS/SDS必须符合需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SDS的不同要求。
二、编写MSDS/SDS需确定产品的类别(4大类)
1、化学品(物质/纯净物)----仅有一种组份的产品;
2、化学品(混合物)----两种或两种以上组份的产品;
3、电池类产品----常见生活中使用电池或带有电池的产品;
4、商品类-----在市场上用于流通且供消费者购买的产品。
三、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
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标明化学品的名称。如果是物质,应提供化学名或通用名、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及其他标识符。如果某种物质按GHS分类标准分类为危险化学品,则应列明包括对该物质的危险性分类产生影响的杂质和稳定剂在内的所有危险组分的化学名或通用名、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
1、若产品非纯物质,其理化数据、毒理学数据及生态学数据均需通过实验才可获得;
2、若产品的分类结果需通过相关附加试验进行,则要先进行试验,获得相关数据后才能继续完成报告;
3、MSDS/SDS编写时需提供产品中所有组成成分(百分含量),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MSDS/SDS相关法规中并未对商品类产品有明确要求,但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提供商品类的MSDS/SDS,提供产品信息时,商品类需提供产品组成及各零部件的组成。
四、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
1、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2、经销商可提供委托单位或生产单位或供应商信息;
3、MSDS/SDS用作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应急电话;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a) 设立专门应急咨询,且为国内固定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能挪作他用;
b)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c)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d)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