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
一、新办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二、新办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即简单来说: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1)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3)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4)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