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标准号GB11607-1989要求。
(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渔业水质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检测内容 |
渔业水体/水产养殖用水 | 《渔业水质标准》标准号GB11607-1992 | 汞、镉、铅、铬、铜、锌、镍、砷、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非离子氨、凯氏氮、挥发酚、黄磷、石油类、丙烯腈、丙烯醛、六六六(丙体)、滴滴涕、马拉硫磷、五氯酚钠、乐果、甲安磷、甲基对流磷、呋喃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