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办理指引
广州私募基金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后履行报送手续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2022年12月私募合规事项之一)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重大变更材料齐备后20 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五、申请条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要求:
1.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2.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3.第九十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71号)规定要求:
1.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中基协发〔2014〕1 号)规定要求: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5日)规定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