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标准体系评定依照自我评价、申请办理、审查、公示公告、公示的程序执行。
(一)自我评价。企业需要独立进行规范化建设,成立由其负责人公安部党委、有职工代表参与的调研组,依照生产工艺流程与风险状况,对比行业类别规范化评定规范,将本公司标准和规范融进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保证人人参与,完成智能管理系统化、职位操作行为规范性、设施安全体系化、施工环境器材定置管理化。每年都要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工作中,从而形成书面形式自评报告,在公司内部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安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