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港澳居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二)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