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让数字复制件实现了可交易
长期以来,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况:版权交易、作品实物件交易。在数字藏品出现之前,甚至并不存在数字复制件可以交易的情况。付费下载只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即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者复制原件,仍属于版权交易范畴,而并非数字复制件的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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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实物复制件可以交易,而数字复制件却无法交易呢?作为财产的交易条件是:价值性、稀缺性及可交付性。数字复制件可以被无限复制,其复制成本近乎可以忽略不计。虚拟物存在于服务器中,并非像实物那样可以被直观地占有、交付。数字藏品的出现,却实现了数字复制件交易。
数字藏品交易的,是某个特定的数字复制件。相同内容的数字复制件,如果存储在不同位置,包括存储在不同服务器上或者同一服务器的不同地址,均不能作为相同的数字复制件。数字藏品的这一特定性、稀缺性源于智能合约的打造。
智能合约概念由尼克萨博于1996年提出。智能合约概念有两个特点:其一,权利义务代码化;其二,不可篡改与确定执行。数字藏品便是基于智能合约而产生的,如基于以太坊中ERC-721协议编写的智能合约,便可在以太坊中完成NFT(数字藏品)铸币。
利用智能合约完成数字藏品铸币,需要在智能合约中定义如下内容:,数字藏品指向的是哪一个数字复制件,为一件特定的数字复制定义了一个独立无二的id(tokenid),以保证该数字藏品的唯一性;第二,智能合约还会将该特定的数字藏品分配给一个特定的所有者,在环境中,所有者是基于密钥定义的,同样具有匿名性和唯一性的特征。为保证稀缺性,针对同一作品,铸币人一般只会对少数或者唯一数字复制件完成铸币。
它的代币设计方式,也保证了数字复制件的可支付性。在中心服务器模式下,用户并不享有真正意义的管理权限,其对数字复制件的支配与交付都需要通过中心服务器完成,这使得用户并不真正拥有对数字复制件的控制权。直至技术产生之后,才真正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的直接支配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