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沿用了数字货币的设计思路,采用代币化思想完成数字复制件的确权与交易,由此实现了所有者对数字复制件的现实占有与支配。基于数字复制件的特定性,数字藏品在设计上又进行了改进,它是非同质化代币,与同质化的数字货币不同。数字藏品是一种非同质化的代币,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是的,非同质的。
NFT数字藏品系统开发,NFT数字藏品模式定制开发,NFT数字藏品APP软件开发,NFT数字藏品小程序系统开发,NFT数字藏品公众号商城系统开发,NFT数字藏品商城平台系统开发。
数字藏品财产权设计
数字藏品作为一项新型财产,需要对它进行权利设计。如将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数字藏品建构的数字藏品财产权理应被纳入民法中的财产权体系。民法中的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体权利。数字藏品是基于技术架构而产生的一类新型财产,其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均不相同,故而很难将其简单与现有财产客体合并,也很难将其划归到既有的民事财产权体系中。为此,可以考虑赋予数字藏品财产权单独的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收益权、销毁权等具体权利。
密钥控制权,指所有人基于公钥与私钥控制数字藏品财产的权利,这种控制不依赖于任何中心服务器,系所有者对于数字藏品财产的直接的、现实的、独立的、全面的控制。转移权指所有人基于私钥确认可将数字藏品财产转移给其他所有人。收益权指铸币人可基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销毁权指数字藏品所有者有权将数字藏品销毁的权利。
数字藏品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所有权是以有形财产作为客体进行权利设计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权利人可径直实现对物的支配,进而所有权也就衍生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后来出现了虚拟财产概念,但用户并不能直接对虚拟财产权进行支配。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通过对客体的直接支配实现利益;请求权则系需要通过请求别人配合才能完成利益实现。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均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按此标准,数字藏品所有权应属于支配权范畴。
但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财产权又是对现有民法所有权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其一,与所有权产生的依据不同。普通财产基于劳动或者创造产生。数字藏品则基于创造与铸币两个事实产生。一般而言,数字藏品铸币分为两个过程,是先创造一个虚拟物,完成铸币。两项事实不可或缺。其二,与所有权的权利要素不同。一是客体不同,它将所有权概念从有体物延伸到数字复制件领域。二是主体不同,民法所有权的主体系现实中的人,而数字藏品的权利主体则为虚拟世界中的人。现有民法对于现实中的人有十分完整的描述,包括对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规定。而虚拟世界的人当下并未有法律规定。中的主体身份呈现密钥属性(公钥与私钥),而非现实世界中的身份认定。三是内容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数字藏品的权能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收益权、销毁权。
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数字藏品需要以数字艺术品作为铸币基础,诸如将一张图片或者一部音乐铸造成数字藏品。图片或音乐既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存在数字藏品财产权的问题。这两项权利甚至还会出现相互交织,难以分割的局面。
两项权利却又存在根本区别:其一,权利设置的目的不同。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权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设计逻辑:数字藏品财产权围绕着对一个“特定物”的利用展开权利设计;而知识产权则基于抽象的非物质性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展开权利设计。其二,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著作权基于创造而产生,并且有独创性要求;数字藏品则基于铸币而产生,用于铸币的艺术品并无独创性要求。其三,权利的要素不同,即权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均不同。以图片类数字藏品为例,数字藏品财产权的客体是特定数字化图片(被存储在特定地址),而著作权的客体则系该图片中抽象出来的作品——即非物质性的信息。数字藏品财产权的主体是该数字藏品的所有者,其信息被记载于账本中,著作权的主体则为该张图片的作者,两者并非同一主体,铸币人与作者为同一人,也是两个主体身份的竞合。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既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为其著作人身权,另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财产权利内容。而数字藏品财产权仅作为一种财产权存在,并无人身权权利内容。数字藏品财产权与著作财产权内容也截然不同。数字藏品财产权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收益权、销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