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第4类易燃固体检测 自发热检测报告
危险品易燃固体自热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易燃固体自热试验的设备、试验步骤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品易燃固体进行自热试验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 范本》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 和标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 范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 和标
准手册》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易燃固体是易于燃烧的固体或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4试验设备
4.1热空气循环式烘箱 ,其内容积大于9 L,控温精度100C士2C、120C土2C、140C士2C。
4.2边长25mm和100mm的立方形试样容器,用不锈钢制造,网孔边长为0.05mm,容器上部敞开。
4.32个直径 0. 3 mm的铬铝热电偶。
5试验步骤
5.1将待测物质的粉状或颗粒状试样装进试样容器,装满至边,并将容器轻拍若干次。如试样下沉,继续添加样品,试样堆高后,齐边削平,将容器用罩罩住,挂在烘箱中心。
5.2 两个热电偶分别测量烘箱、试验中心温度。
5.3取边长为100 mm的立方体试样在140C条件下进行试验并保持24 h,连续记录试样温度和烘箱温度。
5.4取边 长为25 mm的立方体试样在140C条件下进行试验并保持24 h,连续记录试样温度和烘箱温度。
5.5 物质将要在体积大于0.45 m' ,小于3 m'的容器中运输,取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120C条件下进行试验并保持24h,连续记录试样温度和烘箱温度。
5.6 物质将要在体积小于0. 45 m' ,取边长为100 mm的立方体100C条件下进行试验并保持24h,连续记录试样温度和烘箱温度。
6试验结果描述
6.1如果在24h试验时间内发生自热或者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出60C,则认为试验物为自热物质,
记录为肯定结果。否则,记录结果为否定。.
6.2试验物质如符合 下列条件,则为非4. 2项物质。
a)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C下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