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案件主体资格授权书公证认证流程时间广州办理指南
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或涉港澳台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或专利行政决定、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裁定之日起分别在30日或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包括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
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详情参照易代通公证认证网www.51rz.org www.ydtnotar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