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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一、公司法16条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