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海味干货“漂洋过海”登上了我国老百姓的餐桌,被誉为“四大海味”的海参、鱼翅、鲍鱼、鱼胶等滋补品更是进口海味干货中的“热门选手”。
秋风渐起,冬季踏来,海味干货又迎来了一年中的进口旺季。那么,“鲍参翅肚”等海味干货在申报进口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按照《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总署有关文件要求,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2008.9939、2103.9090的水产品品种)应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
进口的海味干货(不包括的编码除外)应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方可进口。
举例说明:
如:鱼肚/鱼鳔包括两种准入情况:一是原产国为美国、挪威、冰岛、越南等的鱼肚/鱼鳔,由于以上国家的准入名单中明确包含“冷冻等鱼肚”,无论进口养殖还是野生鱼肚,均符合准入要求;二是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萨摩亚、马达加斯加、塞舌尔、苏里南、智利等的鱼肚/鱼鳔,由于以上国家的准入产品名称中包含“野生海捕水产品”,可进口野生的鱼肚/鱼鳔。的其他进口鱼肚情况,不符合准入目录要求。注意,以上需满足准入要求的编码范围。
对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产品进口时要提供什么证书?
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需办理检疫审批。进口时,海关核对其检疫审批许可证品名与货物品名是否相符,核销检疫审批许可证。
在申报价格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价格不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影响、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转售收益、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四个条件。
当涉及到价格要素审核时,企业需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如果发生了价格调整项目的(如销售佣金或经纪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承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企业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或存在协助等费用需后续进行调整的,可通过后续主动披露的形式向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