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排油烟各地区的要求
1、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1488—2018)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油烟、颗粒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否则视同超标。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4.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4.5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