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QFLP管理人申请条件
QFLP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市内机构低门槛:对于广州市(不限于南沙新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有关要求即可进行试点申请,没有额外的资格条件限制。
市外机构门槛高:对符合上述相关要求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他城市基金管理企业,可酌情支持。
条件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发起QFLP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50%投向粤港澳大湾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
条件二:近3年曾入选晨星评级、标准普尔、汤森路透亚太区调查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的投资机构;或近3年曾入选清科、投中、融中、风投等知名榜单前50名的投资机构;或
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穿透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由中央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直接或间接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广州QFLP管理人试点资格申请
负责QFLP试点资格审批的联合工作机制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
符合条件的“新设”和“既存”基金管理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QFLLP基金管理企业。
《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办法》报联合工作机制认定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
广州QFLP额度管理
广州南沙新区作为全国四个试点地区之一,在额度方面进行创新性的改革。
额度赋予QFLP基金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QFLP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无需重新审批。
实行余额管理。QFLP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QFLP基金境外LP资金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QFLP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QFLP规模(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差异除外)。如涉及境外投资者的份额增减或转让,只要不超总规模,出入自由,无须办理增减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