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 和GB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4.2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