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审批的海外投资新项目,关键从是不是是报备管理方法范畴,是不是满足新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外投资现行政策,是不是符合我国资产项目风险管理有关要求,是不是伤害领土主权、安全性、集体利益,及其投资主体是不是具有相对应项目投资整体实力等开展审批。
第二十三条
针对早已审批或备案的海外投资新项目,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方法第七、八条要求向我国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变动:
(一)项目规模和具体内容产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变化;
(三)我国投资总额超出原审批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审批和报备文档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审批文档或报备通知单,依法处理外汇交易、中国海关、出入境签证和税款等有关办理手续。针对未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流程审批或是审批的新项目,相关部门不可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金融企业不可放贷。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执行需我国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的海外投资新项目,在对外开放签定具备后法律法规管束法律效力的文档前,理应获得我国发展改革委出示的批准文档或报备通知单;或可在签定的资料中确立起效标准为依规获得我国发展改革委出示的批准文档或报备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审批文档和报备通知单应要求有效期限,在其中基本建设类新项目审批文档和报备通知单有效期限二年,别的新项目审批文档和报备通知单有效期限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无法进行申请办理本方法第二十四条上述有关办理手续的,应在期限期满前30个工作中日内申请办理增加有效期限。
广州企业海外投资报备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