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海外投资外汇交易备案,申请者应该递交下列原材料:
(1)填好《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海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于审批的批复(政策法规要求免去此项核查的以外);
(3)(非银行类的海外投资)应给予国际商务单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我国投资总额3000亿元以上的資源开发设计类海外投资和我国外汇交易投资总额1000万美金以上的非银行、非資源开发设计类海外投资,应给予中国发改委对此项投入的审批;
(5)金融投资的海外投资应出示有关金融业部门对此项投入的许可文档;
(6)援外新项目不需申请办理海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于核查,立即申请办理海外投资外汇交易备案。申请办理时另需给予:国家商务部下发的援外设计任务书;应用援外合资企业协作资金的新项目应给予外经贸部受权单位的贷款审批;应用援外特惠外汇交易借款的新项目应给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借贷合同;涉及到购汇的,给予新项目的用汇明细。
注:2.3.4.5.6验正本留影印件。
地区投资人投入的海外公司的名字、运营限期、合资企业合作方、合资企业合作模式产生变动,或是注册资金、投资额、股份占比变动及产生别的资产变动,或是根据发售、回收、入股、转股等方法开展资本运作的,地区投资人应在变动产生后60日内,持如下所示原材料到所在城市外汇局申请办理海外投资外汇交易备案变动办理手续: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备案变动事情后将变动页打印,正本退还);
(3)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对变动事宜的准许或是审批文档;
(4)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注:3.4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