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转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办理,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组织项目审查,报委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办公室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进程查询方式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行政审批办公室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审查: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第二十六条,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在项目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决定: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办结:
决定予以备案的,制作备案批复文件并履行信息公开等义务;不予备案的,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送达:
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备案批复文件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单。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