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木制品工厂检验检疫结果单相关流程《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 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企业取得《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 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 ,按商检局的规定, 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原则上都必须到生产企业现场查验。由于不同地区的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申请办理《结果单》需向商检局提交下列文件:1.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 ;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6.商检局认为需要的话, 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检测报告(如胶合板、纤维板、油漆等,可从供应商获得).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商品品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并且品种、数量不能少于本次报验的品种、数量。《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即是厂检单)由生产企业在商检局提供的格式表格上按实际填写。延伸:申请条件(工厂需要注意)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受理环节(海关商检审核的时间规定)受理审查:所在地海关应当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海关按规定派出核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企业申请取证基本条件进行评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决定:海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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