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产地证填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RCEP产地证填写麻烦吗
如何填写RCEP产地证
RCEP产地证填写解析
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共15方成员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生效,其显见的作用,就是降低成员国之间的交易成本。按照协定,成员国间90%以上货物贸易的关税将为零关税,或在10年内降到零关税。当然,这也意味着成员国将在短期内兑现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承诺,由此使协定产生更大红利,提振成员国经济发展。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可打保密)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与提单一致)
离港日期:
船舶名称/航班号等:
卸货口岸:
第5栏:官方使用
优惠待遇:
£ 给予 £ 不给予(请注明原因)
第6栏: 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7栏:唛头及编号
注意:
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第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第9栏:货物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完全获得”(WO)
(2)仅使用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完全生产”(PE)
(3)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1、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CTC)
2、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RVC)
3、化学反应——“化学反应”(CR)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累积规则”(ACU )
(5)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货物——“微小含量”(DMI)
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1、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
2、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第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注意:FOB价格: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
第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已目的港清关发票填写)
第14栏:备注(仅应在必要时填写)
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而是由离岸公司或者境外公司签发的,第17栏“第三方发票”应打钩(P),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
第15栏:出口商声明
注意:
1、进出口需与收货人所在国一致
2、出口商签字盖章
3、地点和日期
第16栏:地点和日期,签证机构签字和印章
第17栏:
1、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第三方发票
3、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