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E OF ORIGIN(RCEP)产地证可以开船后办理
CERTIFICATE OF ORIGIN(RCEP)产地证开船了还可以办理吗
注解:
补发: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补发证书,第17栏“补发”应打钩
ISSUEDRETROACTIVELY: Where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issued retrospec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8 of Article3.17 of Chapter 3 of the Agreement, the “ISSUED RETROACTIVELY” boxin Box 17 should be ticked (P).
后发证书: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三天,勾选“IssuedRetroactively”;
意思是开船后三天才办理的属于后发证,需要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RCEP原产地证怎么申请:
1、按要求填制RCEP原产地证格式;
2、填制完成并验证检查是否准确;
3、检查完毕,将填制完整的RCEP原产地证格式发给我们;
4、录入系统,出核对件确认;
5、核对件确认OK,提交海关/贸促会审核;
6、海关/贸促会审核通过;
7、扫描件发予客户验真,
8、验证无误,客户付款,证书邮寄。
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
(1)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Tips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小含量规则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根据协定第七条,如果生产中用的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不超过10%,那么货物仍然可获得原产资格。
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