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
1 酱油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酱油包括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和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不包括“配制酱
油”、酱汁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对羟基苯酯类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铵盐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18186 酿造酱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大包装食品(≥5L)可进行分装取
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
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
抽取样品分为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mL。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10 个包装的,约 4/5 作为检验样品,约 1/5 作为复
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
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