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一般规定
一、处理城镇污水时,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参照CJJ60执行。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
三、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前应制定设备台帐、运行记录、定期巡视、交接班、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以及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技术指标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应示丁明显部位,运行人员应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并定期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六、工艺设施和主要设备应编入台帐,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
七、运行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坚持做好交接班和巡视。
八、应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定期对检测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九、污水处理工程运行中应严格执行经常性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忠。
十、各岗位人员在运行、巡视、交接班、检修等生产活动中,应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