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3、股权构成材料
4、申请机构章程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简历、业绩或曾参加培训等材料
7、办公场地材料
8、无外资投资证明
9、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