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发布,2009-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解决污泥处置问题,防止二次污染,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型城市的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2 污泥农用
将污泥在农业用地上有效利用的方式。一般包括污泥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果园或牧草地等。
3.3 污泥农用泥质
将处理后污泥用于农业用地过程时,污泥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4 污泥农用泥质
污泥农用时必须满足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物理性质、卫生学指标、养分和有机质等指标控制要求。本标准中污泥施用量、物理和化学分析指标等均以干基计。
4.1 污染物安全指标
污泥农用时,根据污泥中污染物的浓度将污泥分为A级和B级,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A级和B级污泥分别施用于不同的作物。
表1污染物浓度限值
4.2 物理指标
污泥农用时,其物理指标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物理指标
4.3卫生学指标
污泥农用时,其卫生学指标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卫生学指标
4.4营养学指标
污泥农用时,其营养学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营养学指标
4.5 种子发芽指数要求
污泥农用时,种子发芽指数应大于60%。
4.6 其他要求
农田年施用污泥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m2,农田连续施用不应超过10年。
湖泊周围1000m范围内和洪水泛滥区禁止施用污泥。
5 取样与监测
5.1 城镇污泥农用特性及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检测分析方法应按表5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或等效方法执行。
表5城镇污泥农用特性及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5.2 种子发芽指数测试方法
种子发芽指数测试方法应按照CJ 248标准执行。
5.3 物理性有害物质的测定一筛分法
多点均匀取样品1kg,先用10mm孔径的筛过筛,不能过筛的物质称重,其质量小于污泥质量的5%(即<50g)可认为合格;再用5mm孔径的筛过筛,2个筛的筛上物均不应有用肉眼可见的金属、玻璃、陶瓷有害杂物,否则为不合格。
5.4 检验规则和采样方法
本标准的检验规则和采样方法应按HJ/T 20和CJ/T 3039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