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结果样本: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自检合格。
十二、申请材料:
(一)《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见附件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印,纸质版1份);
(二)《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纸质版1份);
(三)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原件,纸质版1份);
(四)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原件,纸质版1份);
(五)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鲜章,纸质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