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
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对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进口人应当按以下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
一、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内容和填报要求见附表1),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见附表2。
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申报进口时,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声明。
三、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四、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五、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六、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附表1
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
规则承诺事项填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填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明编号。
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依据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原产地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签发国。
选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国家或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所属国家(地区)。
(五)原产地证明类型。
选择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六)是否流动(背对背)证明。
对于允许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新的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的优惠贸易协定,选择是否是流动(背对背)证明。
(七)签证日期。
从日期列表中选择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
(八)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
原产地证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填报该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
(九)项目编号。
填报原产地证明商品的项目编号。原产地证明未列明项目编号的,从1开始顺序填报。
(十)HS编码。
填报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的HS编码。原产地证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报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十一)数量。
填报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的数量。
(十二)计量单位。
按照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计量单位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十三)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明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报列明的原产地标准;未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报“无”。
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如实填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其中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是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附表2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 协定 代码 | 是否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 | 备注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是 | 韩国 |
否 | 其他成员国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 |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3 |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4 | ||
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 06 | 否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限原产地证书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
zui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13 | 孟加拉、尼日尔、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东帝汶(在线签发的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的证书) | 其他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