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魔、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
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
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 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的; .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见附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附件)
一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 ,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 “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二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 可以通过说明书列
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
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三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QB/T)。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不属于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
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 , 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申报品名要求
1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名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列明的规范名称要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中的相关规定。
3、食用香精的品名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QB/T )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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