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山排水管理办法新增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有调蓄功能的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负责管理,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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