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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布企业协调员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2024-05-01 15:15 发布者IP:116.22.237.50 浏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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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布企业协调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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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81号公告,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其实,在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点,就已经明确了海关为aeo认证企业设立协调员(内容条款如下),本次181号公告是在第23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协调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国际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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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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