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它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相应规则。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实施日期
从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化学品物质的供应商都应按照新CLP法规对其物质进行分类标签。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危险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说,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67/548/EEC&1999/45/EC)。
专业办理:(货物运输条件 鉴定书、自发热测试报告、MSDS安全数据表)
无烟炭、烧烤炭、原木炭都是属于白炭和黑炭的范围之内!
木炭---用原木直接烧制而成的木炭,这种属于资源性产品,对来说是允许进口的,一般关税在10.5%,增值税17%,产地以东南亚和非洲比较多,相对来说,东南亚的木炭还是比较有优势,因为我们有一个东盟十国的协定税率,只要能提供产地证明是在东盟十国范围内的,都可以享受0关税的政策。
木炭属于4.2类危险品(固体易燃物)但通过了自发热测试,就可以按普通货物出报告,相对来说进口有些复杂,船公司对于危险品超期的柜租收费比较高,会收取较高的柜体押金,根据我的经验来说一般一个柜子的押金在20000左右,清关完成之后,对于托运的司机要求也比较高,一般都是需要有危险品运资质的公司才能托运这类产品。
木炭归类的海关编码是无需任何监管条件,由于其品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进口过程相对其他货品来说也要相对复杂,难度稍微也大一些,客户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还是要选择有经验的公司,我操作木炭的进口清关
由于这类产品基本上都是由东南亚和非洲这种以资源换取经济的方式过来的,当地收的价格相对非常的低,加上海运费和一系列的物流费用,就相对比较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