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4.3.1种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品(设备润滑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
4.3.2所有在生产区域使用的有毒化合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格证明。
(1)化学药品应具有其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安全材料证明(MSDS)和使用事项说明,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证明,具有其成分毒性,剂量及使用事项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2)清洁剂、消毒剂具有“化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其它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经鉴定无毒且具有良好杀菌效果方可使用,标识清晰,备有加锁的物料间,专人负责保存、领用、分发,避免污染产品、包装材料或与产品接触的表面。
4.3.3营运部、仓库负责本区域的有毒化合物的存放,保管和使用指导与培训。未经质检员核准的化合物不得在生产区域,生产过程中使用,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4.3.4储藏:避免交叉污染,应密封、明显标识并单独储存,只限经授权的人员方可接触这些物品。有专门场所,固定容器或箱柜储存有毒化合物,储存间标识清晰。所有的药品标识完整,注明名称、日期、浓度等;药品配制要有配制记录。
4.3.5加工间要派专人领取消毒剂,杀虫剂等。并登记于《有毒有害品购(领)、领(用)、存逐日登记表》,领取后专人保管使用并有明显标识,避免误用。保管人员定期对药品的效力进行检查,过期或失效的药品不得使用。
4.3.6实验室使用的化合物应妥善保管,对毒性较大的化学试剂应专人保管。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4.3.7品管人员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失控应及时采用纠正措施,并对措施实施结果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