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冬日冷空气来袭,北方各地纷纷开启冰冻模式。在这寒冷的冬季,除了裹紧羽绒服,抱紧小暖炉这些基本操作,喝碗热乎乎的羊肉汤或是来份热气腾腾的涮羊肉,也是抵御寒冬的zuijia选择。那么,进口羊肉产品想要被我们端上餐桌,需要哪些手续呢?
01 准入要求
产品准入
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目前,已有9个国家的羊肉产品获得准入,分别是阿根廷、乌拉圭、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塞尔维亚、冰岛、拉脱维亚、蒙古国。
查询方式: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所有进口羊肉境外生产企业,均需由出口国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经资料审查、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开展评估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
查询方式: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
进口羊肉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商,方可办理羊肉产品进口手续。
检疫许可证审批
海关对进口羊肉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羊肉产品收货人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符合进口要求的羊肉产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325)规范填写所取得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核销货物序号以及核销数量。
卫生证书
进口羊肉产品在发货前,应当经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于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产品签发“通关文牒”——输华羊肉产品卫生证书。进口羊肉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02 受理申报和现场检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应规范、准确、如实申报产品名称、HS编码、原产国(地区)等信息,并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随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单证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口羊肉产品,予以受理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进境口岸海关依法对进口羊肉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抽样送检等检查。进口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评定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销毁或者退运。
03 溯 源 管 理
进口商应建立羊肉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只有安全、卫生、健康的进口羊肉产品才能通过海关监管,端上老百姓的餐桌。海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Zui严”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进口羊肉产品全链条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转载自:中国口岸科学技术
延伸阅读:羊肉进口报关需要的单证资料
一:基本单证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申报要素信息
二:国外提供的单证
动物检疫证书/健康证书/兽医证书 (其一即可)
原产地证
三:国内办理的单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针对部分肉类)
四:其他单证资料
输华名单生产企业注册号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截图
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仅适用于经香港、澳门中转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口报检
标签和中文翻译件
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资料(营业执照/报关报检十位代码)
海关审核要点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应规范、准确、如实申报产品名称、HS编码、数重量、原产国(地区)、价格、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等信息,并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随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准入信息、检验检疫单证、归类、价格、优惠协定税率适用等内容,单证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口肉类产品,予以受理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进境口岸海关依法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抽样送检等检查,对运输工具、封识、温度、铺垫材料、内外包装及其标签、食品感官性状、规格、产品中心温度等进行现场查验,对动物疫病、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进行实验室检测。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合格评定不合格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销毁或者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