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址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办理依据《采用管理办法》、《采用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采用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陕西省采用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陕质监标〔2017〕3号)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企业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三)产品各项质量要求稳定达到所执行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企业办理采标标志备案和自我承诺 企业登录陕西标准服务信息平台“采标标志备案系统”进行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承诺。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承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二)企业采用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现行有效的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三)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所提供的采标标志备案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企业应对使用采标标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企业备案信息和自我承诺向社会公开。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登录陕西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在“采标标志备案系统”,企业用户入口注册登陆,进行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承诺,信息提交成功之后,由各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采标标志备案系统”管理入口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在“采标标志备案系统”公开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信息和自我承诺,企业即完成采标标志网上备案和自我承诺,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通过“采标标志备案系统”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根据反馈的信息,予以纠正。(二)企业在网上备案通过后,“采标标志备案系统”自动生成《采用产品标志备案表》,即作为企业采标标志备案的证明。公众可随时浏览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承诺的信息。(三)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采标标志备案系统”页面的管理入口进入管理页面,通过各项功能对辖区内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信息进行统计管理。
五、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修改、复审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废止或者变更时,需要复审,重新备案。复审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参照以上办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