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LED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家对LED行业的法规也在逐步完善。我们一方面期盼有强制性国标的出台,来引导和规范已经充分竞争的LED产业,另一方面又对国标实施后的“阵痛”和“强制洗牌”,深感惶恐!从现在开始,从LED驱动器厂家开始,要全面正视国标在经营活动中的指导意义和引导作用,在符合国标的前提下,认真规划产品线,调整经营策略,力求不扯国家和行业的大腿。
1、认证背景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07-16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编号:CNCA-C10-01:2014。2014年9月1日起实施,2015年9月1日起会强制执行,也就是众多的LED驱动器厂商和灯具厂商只有1年的缓冲期。
LED驱动电源,2014年以前属于CQC自愿性认证范畴。现在纳入3C认证名录,“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产品,其中的意义十分明显。
2、执行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第12项“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作为LED驱动电源(以下都以此作为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简称)的认证依据,它执行的国标分别是:
安全标准:
1) GB19510.1- 2009 / IEC61347-1:2007
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2)GB19510.14 -2009 / IEC61347-2-13:2006
灯的控制装置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电磁兼容标准:
1)GB17743-2007 / CISPR 15:2005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2)GB17625.1-2003 / IEC61000-3-2:200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