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2023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文件明确,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文件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注意!这个鉴别程序主要是给海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参考使用的。所以如果是企业自己进口货物到国内,想提前鉴别是否属于进口固废,除了参考“公告”里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还要满足《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各个货物对应的相关标准,比如废钢铁要满足《再生钢铁原料》,塑料粒要满足《初步形状树脂与再生塑料树脂的鉴别方法》等。
“公告”有对各个术语名词做了解释,以下摘录部分内容分享给大家。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的进境货物和进境物品。
鉴别机构
鉴别机构是指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
委托鉴别
委托鉴别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做进口货物固体废物鉴别检测,出具的鉴别结果有助于企业是否进口货物作参考使用。有进口固废鉴别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相关知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但近年来,‘洋垃圾’进口方式越来越隐蔽,对口岸一员也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目前,各海关口岸重点加强进口再生金属原料监管,健全海关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围绕上级部署的联合行动,聚焦再生黄铜原料等重点商品,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洋垃圾”伪瞒报风险。同时,通过机检设备开展非侵入式查验,严防空箱藏匿、夹藏混藏方式固体废物;强化实货监管,密切与各部门联系配合,建立固体废物属性鉴定联动机制;强化固体废物滞港风险处置,积极发挥内控监督检查队伍职能,建立清退底账,定期开展自查,提升固体废物报关单处置效率,加强责令退运跟踪督办,巩固口岸滞港固体废物动态清零成果。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可构成该罪,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物流信息:
根据简政放权、清理证明事项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削减制度易成本,海关总署对116项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决定公布批取消的84项证明事项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其中,不再验核6项、通过数据共享核查(即联网核查)21项、自主核验3项。本次公布的证明事项中,诸如:报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材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出口化妆品企业首次出口化妆品办理出口生产许可证、供港澳蔬菜种植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等等,均不再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