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
发电锅炉 utility boiler
使用燃煤、燃油及燃气等燃料用于发电的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water chiller(heater)
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等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 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
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combi-boiler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10
新建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area
市及区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1规定的限值。
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2017年4月1日起的
新建锅炉
颗粒物(mg/m3)
5
5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